「技能检定」的意思和解释
辞典修订版解释
- 一种对于技术人员技能程度的甄试。测验方式以术科为主,学科为辅。合格者依其职种及等级发给证书。
辞书版解释
- 技能检定系对技术人员所具的职业技能,依一定标准予以测试,经测试合格者颁予证书的一种制度。技能检定的意义,一般而言共有三项:一为评监职业训练与职业教育的成效;二为建立各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证照制度;三为提高技术性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准。\n 技能检定制度最早发生在欧洲的行会中,行会会员为保障会员之资格与权益,首先推行技能检定。其后,随着测验运动与管理运动之兴起,美国陆军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其技术人员亦开始实施技能检定制度。\n 我国技能检定系为配合职业证照制度之推行(参见「职业证照制度」),由政府或公信机构,经公开的标准程序,检测某特定人员所具有之专业知识或技能;合格者由政府或公信机构颁予职业证照,作为其执业能力的证明或执业资格的凭证。\n 1972年(1972)九月首由内政部发布〔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并于六十二年(1973)七月制订第一种技能检定规范〔冷冻空调装修技能检定规范〕,于六十三年(1974)开始办理技能检定。七十年(1981)三月,内政部职业训练局成立,此项业务即归该局主管。七十二年(1983)十二月,〔职业训练法〕公布实施,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提高技能水准,建立证照制度,应由主管机关办理技能检定。」又第三十三条规定:「技能检定合格者称技术士,由中央主管机关统一发给技术士证。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因此,职训局复依此母法,重行订定〔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于七十四年(1985)十一月发布实施。1987年(1987)七月,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成立,职训局由内政部改隶该委员会,技能检定业务仍归该局掌理。\n 职训局所办之技术士技能检定,一般均依〔职业训练法〕之规定,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之应考资格于〔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检定项目一般均包括学科测验及术科测验二部分,二者成绩均及格者始为合格,由职训局发给技术士证。〔职业训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用技术性职位人员,取得乙级技术士证者,得比照职业学校毕业程度遴用;取得甲级技术士证者,得比照专科学校毕业程度遴用。」同时第三十五条又规定:「技术上与公共安全有关业别之事业机构,应雇用一定比率之技术士;其业别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其用意在于对取得技术士证者,予以合理之就业保障,以落实职业证照制度。
--作者:康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