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券」 的拼音、读音、造句

词语

幼儿教育券

词类

拼音

yòu ér jiāo yù quàn

怎么读

「幼儿教育券」的意思和解释

教育Wiki版解释
目录
方案缘起

  幼儿教育不仅是个体终身发展的重要关键,亦是一切教育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快速变迁,职业价值丕变,已婚妇女投入劳动市场的人口扩增,连带冲击家庭结构与功能的转型。因此,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与期许益形殷切 。
  普及幼儿教育并提昇幼教品质乃 行 政院教育改革 行动方案之教改项目之一。惟台湾地区未依法办理立案之幼稚园及托儿所比例仍高,已立案幼稚园、托儿所亦有违规超收幼生的情形,严重影响幼儿之学习环境及品质。再者,公立幼稚园、托儿所约仅为全国幼稚园所之三成,所能招收之幼童人数有限,有极大比 例 的幼儿必须进入私立 园所就 读 ,但因公私立幼稚园及托儿所之学费差距大,造成家长经济负担的差异 ,亦引发社会对政府资源分配之合理性产生质疑。
  依据学者分析「幼儿教育券」之主要意涵并 参 酌各国实施幼儿教育券之经验,幼儿教育券除可缩短公私立间政府补助幼儿教育之差距,并提供家长 参 与及发挥选择权。
  因此,为期健全并改善幼儿教育结构,满足社会与家长期待,促进公平教育资源之合理效益 ,遂规划发放幼儿教育券。

方案依据
  1. 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动小组第十三次委员会议,临时动议决议:「本案原则同意对台湾省已立案私立幼稚园与托儿所之五岁幼儿发放幼儿教育券,请教育部尽速与内政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关机关协商后,研提具体实施方案报院核定。」
  2. 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八十九教字第零零一七五号函。
方案目标
  1. 整合并运用国家总体教育资源,促进资源分配合理效益 。
  2. 改善幼稚园及托儿所生态与环境,并提昇幼儿教育水准。
  3. 缩短公私立幼稚园与托儿所学费差距,以减轻家长教养子女之经济负担。
实施原则
  • 实施对象:全国满五足岁之幼儿,且合于下列规定者:
  1. 以当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满五足岁未满六足岁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龄托教者,不在此限。
  2. 实际就读 (托)于已 立 案私立幼稚园、托儿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机构者。
  3.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儿教育券:
    1. 公立幼稚园、托儿所之幼儿。
    2. 就读已立 案私立幼稚园(托儿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机构)核准班及学生数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园(托儿所)者。
    3. 每人每学期限领乙次,重读生及转学生已领有补助者,不得重复请领 。
    4. 幼儿于学期中途(第一学期于十月十五日、第二学期于四月十五日)后入学者,不得请领 。
  • 发放金额标准:每人每一学年补助新台币一万元,分两学期发放。
实施方式
  1. 幼儿教育券之印制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视实际情况规划办理 。
  2. 家长选择理想幼稚园或托儿所就读,再由各园所于审查无误后,扣抵学费或转发,第一学期于十月十五日、第二学期于四月十五日前统一造册送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查。
  3.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当年十月底及次年四月底前,统一填列所辖各私立幼稚园及托儿所五岁幼儿就读 (托) 领受幼儿教育券数量动态(以园、所为单位),并以每一学期新台币伍仟元标准,制据分别报教育部、内政部请款;并应统一造具幼儿名册,留存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
实施期程及经费来源
  1. 自八十九学年度起发放。所需经费由教育部及内政部分别编列预算支应。
  2. 俟地方政府财源足以支应时,改移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编列预算执行 。
预期效益
  1. 促进未立案幼稚园及托儿所完成合法 立 案,提供幼儿安全舒适之生态环境。
  2. 透过家长选择权之实施,提升幼儿教育品质水准。
  3. 缩短公私立幼稚园及托儿所学费差距,减轻家长负担,提高幼儿入园率。
管制考核
  1. 如有申报不实经查证属实者,除退回其申请外,并依幼稚园、托儿所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减班或撤销立案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办理本项工作具绩效之有关单位及人员由各主管机关依规定给予奖励 。
语文课 www.yuwenk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说明:本站部分内容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